朝阳保险:

2009年保险法修订内容

一般来说,商业汽车保险条款的修改主要是根据新《保险法》进行的。除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新《保险法》没有修改,商业汽车保险的条款也没有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保险标的转让。原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转让仅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新保险法补充了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历经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

保险法第34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释义] 本条是对因转让保险标的而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你好,保险法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的同意即体现在签名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1、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2、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保险经营规则

1、【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指的是指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人对其所保的标的需要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

3、第九十六条经***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

4、保险利益原则: \x0d\x0a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5、《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6、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保险法是哪年颁布的

1、法律分析: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2009年修改对照

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一般来说,商业汽车保险条款的修改主要是根据新《保险法》进行的。除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新《保险法》没有修改,商业汽车保险的条款也没有修改。

《保险法(2009年修订)》(简称“新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标的转让。原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转让仅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新保险法补充了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历经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之原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